【案情】周女士借款给某朋友35万元巨款,虽然是朋友,周女士对于巨款的出借还是有所担心,因此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借款人将某套房屋的产权证“抵押”给了周女士。一个月后周女士的朋友没有如期归还巨款,周女士有些着急了,向沈洁律师咨询,她的“抵押”会不会有什么风险?律师
所谓的抵押是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偿付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抵押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诉之法律,就抵押物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合同自从签订起成立,并非是登记之日成立。
沈律师认为当周女士的朋友在和周女士达成抵押协议起,抵押关系便成立,可以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的。不过不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当善意第三人有偿受让该抵押物时,债权人无法对抗第三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损失,而不能主张抵押物转让无效。换句通俗的话就是,如果没有进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可以随时把抵押房产出售而不通过抵押权人,可能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当房产所有人将房屋出售的,债权人只能就房屋出售款主张权利,而不能就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提出异议。律师
周女士的朋友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周女士,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表示,但双方之间没有签订抵押合同,更谈不上去办理抵押登记,届时很难保障周女士的权益。所以沈律师建议在收到他人交付过来用于抵押的房地产证书后,记得签订书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和抵押人约定明确的抵押登记日期,如果您自己不会拟定的,可以委托律师代书。在抵押登记日期过后,抵押人仍推诿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债权人)就要提高警惕了,有理由怀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果债务人就是抵押人的,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诉讼保全所涉及的房地产,避免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果债务人和抵押人不是同一人的,比如父母为抵押人,子女为债务人,父母愿意为子女的债务提供抵押,并且和债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事后又反悔不愿意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第一可以考虑起诉债务人,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数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抵押权人(多数同时是债权人)起诉已经签订抵押合同但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由抵押人承担偿付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