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4%,2年后偿还,对此,甲将自己价值8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乙。另外,为了让乙更加放心,甲的朋友丙同意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汽车抵押给乙。两年后,乙到期后未能及时偿还,甲向乙追索未果,将乙与丙起诉至法院,要求拍卖乙、丙的抵押物受偿,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律师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同一债权下的共同抵押问题且涉及到第三人。所谓“共同抵押”指的是在同一债权下设立多个抵押权。就本案而言,乙的房屋抵押与丙的车辆抵押同设立在一个债权下,因此,应当对上述抵押权的有效性、合法性、抵押物清偿顺序等进行分辨。
首先,对于房屋抵押与车辆抵押,上述的抵押应当通过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后方能成立。如果乙与丙将抵押物还抵押给除甲外的其他人,那么甲只有在将上述抵押合同登记备案后方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在甲要求实现自身的抵押权之前,甲应当对乙与丙的抵押物进行审核,在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且备案的前提下,甲的抵押权具有合法性且抵押效力高。律师
其次,在确定上述的抵押权后,乙、丙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与丙的抵押清偿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也需要进行确认。由于甲与乙之间存有借贷关系,因此,甲应当先行要求乙清偿,因此甲可以对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在抵押物变现后依然不足以清偿100万及利息的债务后,甲还可以行使丙的抵押权。
那么,本案中,如果甲先行行使丙的抵押权,可否要求丙先行清偿部分债务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第一款之规定,甲与乙之间是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乙是真正债务人,丙仅仅是一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甲先向丙行使抵押权,则意味着放弃对乙(债务人)价值80万元的抵押物的清偿,此时丙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律师
综上,在一般民间借贷中,如果在一个到期债权中,既有债务人,又有担保人,并且同时都设立抵押权的话,应当同时起诉债务人与担保人,仅仅起诉担保人会导致担保人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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