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共同抵押权且涉及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案例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4%,2年后偿还,对此,甲将自己价值8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乙。另外,为了让乙更加放心,甲的朋友丙同意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汽车抵押给乙。两年后,乙到期后未能及时偿还,甲向乙追索未果,将乙与丙起诉至法院,要求拍卖乙、丙的抵押物受偿,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律师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同一债权下的共同抵押问题且涉及到第三人。所谓“共同抵押”指的是在同一债权下设立多个抵押权。就本案而言,乙的房屋抵押与丙的车辆抵押同设立在一个债权下,因此,应当对上述抵押权的有效性、合法性、抵押物清偿顺序等进行分辨。

首先,对于房屋抵押与车辆抵押,上述的抵押应当通过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后方能成立。如果乙与丙将抵押物还抵押给除甲外的其他人,那么甲只有在将上述抵押合同登记备案后方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在甲要求实现自身的抵押权之前,甲应当对乙与丙的抵押物进行审核,在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且备案的前提下,甲的抵押权具有合法性且抵押效力高。律师

其次,在确定上述的抵押权后,乙、丙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与丙的抵押清偿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也需要进行确认。由于甲与乙之间存有借贷关系,因此,甲应当先行要求乙清偿,因此甲可以对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在抵押物变现后依然不足以清偿100万及利息的债务后,甲还可以行使丙的抵押权。

那么,本案中,如果甲先行行使丙的抵押权,可否要求丙先行清偿部分债务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第一款之规定,甲与乙之间是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乙是真正债务人,丙仅仅是一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甲先向丙行使抵押权,则意味着放弃对乙(债务人)价值80万元的抵押物的清偿,此时丙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律师

综上,在一般民间借贷中,如果在一个到期债权中,既有债务人,又有担保人,并且同时都设立抵押权的话,应当同时起诉债务人与担保人,仅仅起诉担保人会导致担保人免除责任。

本文由范律师编辑。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