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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中,不能还款是否可以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刘某和一放高利贷的男子签订协议,向其借款18万元,日积月累成了180万的债权,男子上门讨债,刘某怕妻小知道,为了所谓的缓兵之计,和高利贷男签订了一分抵押协议,约定如果年底不能还款,用自己居住的房产精选抵押,如果不能归还,高利贷可以直接取得刘某房产的产权。到了年底,巨债显然是不能归还,刘某玩起了失踪,苦了刘妻和未成年儿子,高利贷天天上门讨债,称房产已经归自己了。只有一套60平老公房居住的刘妻向律师请教,是否借债不还的,合同或者借条可以约定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律师

上海律师沈洁认为利息高于法定标准的,为高利贷,超过法定标准部分的利息无效,也就是刘某无需归还大于18万本金和合法利息之外的高利贷部分。但由于刘某家连本金的无法归还,那么就要考虑借条中,或者借款合同中的条款,约定不能还款,抵押物归高利贷所有,显然是法律上的“流质抵押条款”,所谓流质抵押条款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事前约定如果在债务期满,债务人不能归还债务,债权不能得到清偿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这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流质抵押条款是无效条款。律师

正确的做法是:当债务履行期满债务没有得到偿付的,可以和抵押人协商把抵押物折价给债权人,或者出卖后获得价款受偿,如果无法协商的,由法院进行拍卖和变卖。法律之所以禁止流质抵押条款,主要是考虑到:

1、有利于防止抵押权人(一般也就是债权人)利用抵押人(一般是债务人本人)急于抵押的心态,压低抵押物的价格,导致以很低的债权金额直接取得抵押物。通俗说就是乘他人急了借钱,压低抵押物价值,变相获得高利。

2、有利于防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串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比如房产增值了,明明有剩余价值可以偿付给其他债权人,但流质抵押条款却约定归某个抵押权人所有。律师

鉴于种种理由,流质抵押条款目前法律是禁止的,《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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