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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是指抵押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该条款,抵押合同不成立。一般认为抵押合同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以及“抵押财产”两项为其必备内容,缺了这两项抵押合同不成立。律师

我国《担保法》第39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185条第2款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

后出台的《物权法》删除了《担保法》第39条第1款第5项和第185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

抵押合同的非必备内容,是指为了让抵押合同更加完善,确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包含的其他条款,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6条第1款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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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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