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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给妻部分房产,未付款继续居住

排除妨害纠纷一案,S与S妻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名盛某2,经法院调解,盛某2随S妻共同生活,由S每月支付抚养费5,417元至盛某2十八周岁。律师

S和S的父亲S父签订购买系争房屋的上海市安居房、平价房配售合同,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为268,353元,其中以S父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10万元、商业贷款9万元,贷款期限10年,后贷款结清。1系争房屋登记为S和S父共同共有。S父以与S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将其名下的份额全部转移至S名下,合同约定的价款为60万元,合同除约定了房款金额和过户时间外,未作其他约定。S与S父均称S未支付房款,是S父对S个人赠与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S妻称家庭经济由S掌管,不知S是否支付房款。

S在与S妻搬离了系争房屋。在法院调解之前,双方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在调解过程中,S与S妻明确系争房屋不要求法院处理,自己协商解决(根据协议书)。协议书关于财产的分割约定如下:1、系争房屋的所得到手房款双方各得50%,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共同协商,价格按市场价的上下浮动5%挂牌、成交,收到房款总额后一周内,按协议份额房款到手总额50%汇入S妻的尾号为6106的招商银行账户,双方用此款项重新购买房产后,须加入盛某2名字,并予以50%房产份额。2、双方完成手续后一周内挂牌出售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之前,S妻须将户籍迁出系争房屋。盛某2的户籍最晚于中考结束后迁至S妻处。3、S妻名下股票账户内的资产归S妻所有。S妻的户籍未迁出系争房屋,系争房屋未能出售,S妻和盛某2在系争房屋。现S认为系争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出售房屋分割价款。律师

协议是当事人对婚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所有相关问题综合考虑、衡量、协商的结果,是复合性的协议,每项内容都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双方在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无论是对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均与婚姻的解除和子女的抚养方案密不可分。

S和S妻就系争房屋的处理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在协商时就如何解决双方和女儿的居住问题所达成的解决方案,即便系争房屋是S的个人财产,也不是S对S妻和盛某2所作的普通意义上的赠与,而是协议的组成部分,该协议内容不存在无效的情形,S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S与S妻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系争房屋交易成功,S妻可居住至交易前。结合S妻与S关于系争房屋产权处分的约定,可以认定S妻搬离系争房屋的前提条件是系争房屋于该日前出售。S关于S妻居住系争房屋的期限与房屋是否交易成功无涉的意见,有违协议的约定。现系争房屋并未出售,从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看,亦非S妻的责任致系争房屋未能按约出售。故S妻搬离系争房屋的条件并未成就,S无权要求S妻迁出。律师

综上,S关于将系争房屋出售给S妻一半房款是对S妻的赠与、S可撤销赠与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根据S与S妻对系争房屋的处理达成的一致协议,S妻可携盛某2在系争房屋居住至该房屋出售且交易完成时止,现系争房屋未出售,故S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017)沪0115民初95373号(2018)沪01民终8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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