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K以案外人S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支付K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650,000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K与S授权委托的代理人M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S将系争房屋出售给K,房地产转让款2,400,000元;K支付购房首付款510,000元,尾款1,890,000元由按揭银行放款至S指定委托代理人M银行账号;S腾空房屋并通知K验收交接;S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房地产交付给K,应当向K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十五日后S仍未交付的,除S应向K支付十五日的违约金外,K有权单方解除合同,S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律师
合同签订后,K支付M2,400,000元。系争房屋经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户名变更至K名下。因S未按约交付房屋,K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并判令S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K延期交房的违约金650,000元。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S系沈绪林与D的儿媳。K曾以沈绪林和S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人迁出系争房屋。沈绪林来院接受调查,称系争房屋由沈绪林和D居住。K撤诉在案。
D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K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迁出并返还上海市安远路房屋。事实和理由:系争房屋原产权人S因向M借钱,后M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了K,S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及房屋变更登记时均未到场签字,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D完全不知道房屋出售情况,K与M是亲戚,D的丈夫沈绪林因此事受到打击而去世,本案涉及套路贷,请求移送公安机关。律师
K辩称,不同意D的上诉请求,一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已经生效判决认定,请求维持原判。K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D立即迁出系争房屋。
D对于其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提供《居民死亡证明》证明沈绪林因病去世,K对此亦予以确认。
K已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对系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D未征得K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系争房屋用于居住,已经构成了对K所有权的妨害,K有权要求其排除相关妨害,故K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律师
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认定,K现以系争房屋产权人身份要求D迁出系争房屋,依法有据。D不同意迁出、返还系争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难以采纳。(2018)沪0106民初21号(2018)沪02民终7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