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在涉案房屋所在小区顾戴路张贴《告知书》,告知小区全体业主,被告对小区东侧二期部分房屋进行外立面修缮、套内装修及绿化修缮工作,并对施工区域进行临时封闭。律师
被告对施工区域进行临时封闭,在施工区域周边道路上搭建围挡,上述围挡的搭建妨碍了原告车辆通行至涉案房屋的车库,影响了原告对车库的使用。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微信沟通,表示被告可以向原告提供涉案房屋对面车库门口的停车位,原告对此未予回应。嗣后,由于进出原告车库的道路被围档阻挡,影响原告进出车库及车库停放车辆,原告遂将其车辆停放在小区道路上。
在本诉讼期间,被告拆除了涉案房屋车库门前的围挡、涉案房屋所在横排东南角路口围挡、涉案房屋所在二期地块东边车辆通行处路口围挡,预留了宽3.5米,高4米的通道。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将部分施工材料临时堆放在道路上。律师
被告在未经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涉案房屋车库门前、涉案房屋所在横排东南角路口、涉案房屋所在二期地块东边车辆通行处路口搭建围档,妨害了原告车辆通行并使用涉案房屋的车库,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拆除了影响原告车辆行的相关围档,并预留了宽3.5米,高4米的通道,原告的车辆可以通行,并可使用自家车库停放车辆,故相关的妨害已排除。
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对施工区域周边的业主产生各方面的影响,故希望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人员和施工现场的管理,最大程度的减少对原告的影响。律师
虽然原告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未能正常使用自家车库停放车辆,但原告的车辆停放在顾戴路小区内的道路上,没有额外支付相关停车等费用,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施工而产生了经济损失。但鉴于被告在前期施工过程中确实妨害了原告车辆通行和对车库正常使用,酌情判令被告赔付原告1,000元。(2017)沪0112民初36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