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朱某2诉被告奚某、朱某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两原告和两被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业主,双方系同一幢楼的上下邻居。两被告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在南面客厅的阳台外面、南房间窗台外各安装了一扇外凸式防盗窗。在北面的卫生间、厨房间和卧室窗外各安装了一扇外凸式防盗窗,共计五扇防盗窗,上述防盗窗顶部又覆盖了雨棚,防盗窗外凸宽度41公分至51公分,防盗窗顶部距离原告房屋的阳台栏杆、窗台大约110公分至114公分。律师
原告认为上述建筑物便于他人攀爬,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且影响原告晾晒衣物,下雨时有较响的声音,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要求被告拆除防盗窗未果,故提起诉讼。
原告朱某1、朱某2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限期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房屋安装的防盗窗,排除原告的安全隐患及对生活妨碍;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被告系同一幢楼的上下邻居。被告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安装了凸出外墙面的不锈钢防盗窗五扇,防盗窗宽度50多厘米,凸出墙体的防盗窗给不法分子攀爬提供了便利,对原告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安全隐患。防盗窗上面有雨棚,下雨的时候有“滴滴答答"的声音,影响两原告的睡眠。雨棚距离原告家阳台护栏和窗台距离90厘米左右,两原告晾晒衣服会碰到雨棚,弄脏衣服,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告要求被告拆除上述防盗窗,遭被告拒绝。物业公司对被告的违规行为开出了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拒不接受。律师
被告奚某、朱某3辩称,被告没有收到物业公司开具的关于被告安装防盗窗的整改通知。被告安装防盗窗是为了保障自身安全,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防盗窗没有理由。原告的房屋无防盗窗,也不是自住的,不影响原告的安全。原告认为防盗窗导致容易攀爬,其实不是防盗窗导致容易攀爬,实际上站在楼梯窗台上就可以到。既然房屋已经不安全了,被告的防盗窗已经没有影响了,故不同意拆除防盗窗。
两被告作为房屋产权人,应在合理限度内对房屋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行使使用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在其房屋的阳台和窗户外安装的外凸式防盗窗,为他人攀爬提供了便利,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的居住安全造成了妨碍。原告要求两被告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准许。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奚某、朱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房屋南面客厅的阳台外、南房间窗台外以及北面的卫生间、厨房间和卧室窗台外安装的外凸式防盗窗。(2018)沪0115民初389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