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C系A、B之子,A、D皆系B母之子,B母与L系再婚夫妻。位于上海市西藏北路房屋,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B。A、B、C三人出资购买系争房屋产权,且为系争房屋共有人。律师
B母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法院驳回其诉讼。B母原居住系争房屋,后入住敬老院,之后,房屋一直由D居住。
B母过世。D户籍在上海市长安路,该房屋已被拆迁。A、B、C涉讼,要求D立即搬离系争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10万元。
A、B、C自愿放弃要求对方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但仍要求D立即迁出系争房屋。
D则认为,A等三人以欺骗方式取得系争房屋产权,D系应母亲B母要求入住该房屋,故不同意搬。
A、B、C为系争房屋共有人,对系争房屋享有排他的物权,D无依据长期占住系争房屋,客观上对A等三人行使物权造成了妨害,故其三人要求D搬离系争房屋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判决:D(含物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上海市西藏北路房屋。律师
D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A、B、C以阴谋、诱骗、乘人之危、窃取,以非法变合法等手段,取得了系争房屋产权。原审法院一意孤行,截断对方窃取房屋产权的历史过程,将系争房屋客观上是B母的财产错判,造成错案,无法执行,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原B母、L夫妇将其位于H天津路的房屋置换两处,一处由L小女居住;另一处即为系争房屋,是B母一人的合法财产,该房屋相关承租单据上,承租人是B母,继承需要遗产人去世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系争房屋是B母的遗产,应依法进行继承程序。B母、L夫妇原系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人,L去世后,未征得健在的B母的同意,并向有关单位谎称“两老都死了”,非法取得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应为无效,且C将户口入籍系争房屋时,曾承诺原B母的承租权不变,但之后又将B母户籍迁出,户主变为C,并将承租人变更为B,最后购得该房屋的产权。经B母强烈要求下,才将其户籍迁回系争房屋,但被上诉人三人已经窃取了系争房屋的产权。律师
被上诉人等人取得系争房屋产权后,对待B母的态度判若两人,未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B母的遗产。只要得到其应得的系争房屋一半权益,愿意搬离,否则不同意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A、B、C辩称:其购得系争房屋产权时,B母并未去世。因该房屋原承租人L已经去世,故有关经办人员询问承租人为何未到场时,被上诉人将承租人L去世的情况告知。B母当时并非系争房屋承租人,被上诉人也从未向有关单位讲过B母已去世。被上诉人不清楚上诉人D所称的其入住系争房屋是经B母同意的主张。被上诉人尚在外地时,为了迁回上海,签署过一份家庭协议,表示系争房屋归B母、L夫妇所有,否则其他家庭成员不让C落户,但当时该房屋尚未购得产权。被上诉人是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办理的系争房屋购买产权的手续。律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D负担50元,被上诉人A、B、C负担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D负担。(2018)沪0106民初11579号(2018)沪02民终52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