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上海市马当路三楼房屋的承租人是吴海东的祖母C。吴海东婚后不住此处,仅户籍在此处。公用晒台在吴海东出生前就是厨房,进行了修缮,吴海东系受父母委托监管施工过程。吴海东既不是承租人,也不是户主及实际使用人,更没有对公用晒台上的建筑具有处置权,判决由吴海东拆除公用晒台上搭建的房屋及恢复原状,不合法,也不合理。律师
王林根辩称,吴海东是适格的被告,物业整改通知书证明吴海东占用了公用部位。吴海东未按《协议书》履行义务,应当对王林根进行赔偿。
王林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吴海东还原半公用晒台的公用性质,拆除吴海东在公用晒台的搭建房屋。
王林根是上海市马当路房屋的公房承租人,独用部位为二层前楼、二层后楼,公用部位为晒台。C(死亡)是系争房屋的公房承租人,独用部位为二层前统楼阁,公用部位为晒台。吴海东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吴海东在房屋晒台搭建了房屋。
上海永民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向C出具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晒台搭建违章的违规行为,并恢复原状,但吴海东未予整改。律师
吴海东(甲方)、王林根(乙方)签订《协议书》,就系争房屋晒台的使用进行了约定,约定内容为:……乙方自愿将双方公用露台全部让给甲方单独使用,但不放弃对公用露台的产权。甲方将公用露台改造成厨房间和卫生间,并独立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影响上下楼梯的情况下,在双方公用一至二楼的楼梯间搭建平台用做厨房……。
王林根确认收取吴海东支付的共计1万元赔偿费,并表示不愿返还吴海东。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吴海东未经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在公用晒台搭建房屋,确对王林根造成通行、安全等影响,故对王林根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王林根收取的1万元赔偿费,吴海东可另行向王林根主张权利。律师
吴海东与王林根签订了《协议书》,就系争房屋晒台的使用进行了约定。王林根以吴海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由于《协议书》的内容涉及公用露台改造成厨房间和卫生间,该改建行为属搭建违章的违规行为,且对王林根的使用造成通行、安全等影响,故吴海东应排除妨碍,拆除在上海市马当路房屋公用晒台上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2017)沪0101民初2842号(2018)沪02民终36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