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误以为是拆迁安置房占有房屋二十年

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罗秀三村全幢由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造,1994年竣工并投入使用,1995年11月调拨至徐汇房产公司作为动迁安置用房。涉讼的权利人为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权归属于徐汇房产公司,该房一直由徐汇房产公司保留,并按规定向物业支付空关费,徐汇房产公司目前未对该房屋进行安置。律师

A系夫妻关系。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人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与被拆迁人A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双方同意互换房屋产权,徐汇房产经营公司以徐汇区罗秀三村401室、402室、403室、102室(个人全产权)新建房屋换给A户,协议还对其他补偿费用作了约定。

当时拆迁方将401室、402室、403室、102室以及101室五套房屋钥匙交付A户入住使用。徐汇房产公司则表示,的101室房屋并未交付A户,当时因为动迁基地出现负责人刑事案件,相关的拆迁资料没有找到,近期国有资产清理中整理了相关资料,故诉至要求A户腾退房屋,并按市场价格支付占用房屋的租金。A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徐汇房产公司诉讼请为:1、判令A向徐汇房产公司腾退返还上海市徐汇区罗秀三村房屋;2、判令A赔偿徐汇房产公司经济损失426,562元;3、本案诉讼费由A承担。律师

徐汇房产公司根据国有资产清理工作要求在清理资产中发现,A系原上中路的被拆迁户,拆迁至罗秀三村后,自1999年11月起非法侵占前述房屋,并私自将该房出租给他人,经沟通要求返还房屋未果,故诉至。

A辩称,施建华与A是夫妻关系,本案应该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不应作为占有物返还纠纷。1995年至今已超过诉讼时效,徐汇房产公司要求A赔偿没有依据,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房屋是由长桥房管所在1995年分配,是先交了房屋钥匙,因为A不认同协议,所以在协议上没有签字,印章是被收取的,为办理产权证使用,与身份证复印件和土地使用证一起收取,101室房屋是经办人周某某和尹某某交付的钥匙,总共安置了五套房屋,分别是101、102、401、402、403室,当初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签字,就把钥匙交付给A,因此,101室也是动迁分配所得,协议上没有写进去,而且协议是后面给施建华户。律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上海市徐汇区罗秀三村房屋权利人为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权归属于徐汇房产公司,现该房虽然长期以来由A户使用,但A户并未提供其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的证据,其主张系动迁安置房屋,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A户占有使用该房无法律依据,徐汇房产公司要求其腾退房屋,予以支持。由于徐汇房产公司管理上的混乱,致使房屋处于失控状态,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徐汇房产公司要求A户按市场价格支付租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A不同意腾退房屋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A主张尚未结清动迁安置结算款,非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罗秀三村房屋腾退,将该房返还上海徐汇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二、驳回上海徐汇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2018)沪0104民初4517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