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E和F系父子关系。房屋登记在F名下,房屋建筑面积131.55平方米、地下二层29号车位建筑面积64.63平方米。同号5B室房屋登记在E名下,房屋建筑面积130.15平方米。房屋及E名下的房屋均由E自己及员工出差使用。律师
近年来,E和胡某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双方产生争议。F委托律师向E发出腾房通知,要求E搬离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F。E则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向一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的赠与。
F向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E立即将房屋腾空并返还F;2、判令F按每月16,000元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虽然房屋由E出资购买,但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其自愿将房屋登记在F名下,系对房屋作出的赠与,房屋权利应归F享有,E已失去占有的权利基础,按照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F要求E腾退房屋之诉请,于法有据。F要求E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考虑到双方系父子关系、房屋的实际情况以及E使用房屋并非任意强占等因素,F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E不同意腾退房屋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律师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房屋虽由E出资,但登记在其子F名下,F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E名下拥有H徐汇区130.15平方米房屋,但仍占用房屋的行为侵害了F的合法权益,F作为房屋权利人有权要求E予以迁让。F取得房屋后的用途,与E是否有权占有、使用房屋无关,不能成为E不予腾退的理由。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判决:一、E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房屋腾退,将该房归还F;二、驳回F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F负担3,180元,E负担80元。(2017)沪0104民初21957号(2018)沪01民终8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