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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起诉要求归还自信车车库获支持

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名下位于锦南公寓目前尚剩余车库3个,股东会决议剩余车库产权归股东所有。车库号5,面积27.41平方米,产权归顾忠芳所有;车库号34,面积20.32平方米,产权归顾忠芳所有;车库号42,面积62.12平方米,产权归朱建敏所有。公示期间如有小区业主需购买上列车库,可至本公司进行登记。仁保公司股东发布注销清算报告,解散公司,清算组成员为顾忠芳、朱建敏。仁保公司注销。律师

锦南公寓业主将非机动车停放于5号、42号汽车库,三间自行车库被仁保公司安装卷帘门锁控制。锦南公寓业委会曾起诉I要求返还三间自行车库并支付使用费,作出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驳回。后I于提起诉讼,要求锦南公寓业委会返还5号、42号汽车库,I撤回起诉。

I表示只要锦南公寓业主归还5号、42号汽车库,同意归还三间自行车库给业主停放非机动车用。原告以在小区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在征得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授权后就本案相关争议提起诉讼,程序合法,原告的起诉资格予以确认。律师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本案争议的三间自行车库位于锦南公寓小区1号房架空层,无论规划还是竣工时,其性质均为小区配套建设的非机动车库,供小区居民共同停放非机动车等使用,故依照上述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其权属应当认定为小区业主共有。

初始登记是开发商出售住宅前对小区所有设施所拥有的一种整体确权证明,初始登记的内容随着小区住宅的销售而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开发商对地面架空层取得初始登记并不能证明两被告最终取得该地面架空层自行车库的所有权。原告要求确认三间自行车库的所有权,以及要求两被告归还,予以支持。律师

关于原告主张三间自行车库的使用费,认为,无论所有权归谁,小区配套设施自行车库只能用于业主停放非机动车使用,不应出租或挪作他用以产生收益,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区建成后,业主占用5号、42号汽车库用于停放非机动车,且5号、42号汽车库的总面积超过三间自行车库总面积,故业主停放非机动车的目的已实现,其停放非机动车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市场价值支付使用费,难以支持。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南丹路150弄1、2号架空层2号自行车库(建筑面积22.54平方米)、3号自行车库(建筑面积23.04平方米)、4号自行车库(建筑面积14.97平方米)归上海市徐汇区锦南公寓业主共有;二、I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将上海市南丹路150弄1、2号架空层2号、3号、4号自行车库清空并交付给上海市徐汇区锦南公寓业主使用;三、驳回上海市徐汇区锦南公寓业主委员会的其余诉讼请求。(2018)沪0104民初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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