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J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中国建设银行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30元。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支行营业场所的室外ATM机上,中国建设银行卡提取现金,操作过程中该银行卡被ATM机吞卡。律师
原告至农行漕溪支行营业大厅向大堂经理询问,欲取回银行卡,被告知必须在次日携带身份证前来办理。因原告只随身携带一张银行卡,无法取现,导致其他活动无法进行,只能购买火车票回家另取银行卡后,再次返回上海。因此发生交通费损失。
原告认为事发时因农行漕溪支行ATM机机器故障导致原告银行卡被吞无法取现,原告不存在过错,事发后,农行漕溪支行设置种种条件,不予打开ATM机并将银行卡返还原告,造成原告支出了额外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律师
农行徐汇支行辩称,农行漕溪支行在事发后即告知原告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中国建设银行的证明,证明原告系涉案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在此情况下,农行漕溪支行同意归还原告银行卡。农行漕溪支行处置合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一致认可,农行徐汇支行系农行漕溪支行的上级单位,本案中农行漕溪支行的权利义务由农行徐汇支行承担。
原中国建设银行卡至农行漕溪支行的室外ATM机上取款,操作过程中该银行卡被ATM机吞卡。原告即向农行漕溪支行工作人员要求返还该银行卡,工作人员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及中国建设银行证明以证明原告系该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原告未提交,故农行漕溪支行未予返还。律师
商业银行有保障银行资金和持卡人资金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自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涉案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农行漕溪支行为确保涉案银行卡的资金安全,防范、控制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秩序,拒绝向原告返还涉案银行卡,处置得当。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8)沪0104民初127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