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搬家后物品滞留屋内,事后要求房东归还

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L向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家具:床垫1个、床1个、床头柜2个、电视柜1个、红木梳妆台1个、红木椅子5个、红木茶几2个。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两被告购买原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支路的公寓,合同约定原告应前腾空房屋,被告提出居住困难要求提前搬入,原告同意,双方约定原告尚未搬走的家具由被告负责保管。嗣后原告发现被告未尽保管义务,径行使用家具甚至另移他处。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家具未果,为此起诉。律师

被告M玲辩称,双方签订协议书,两被告当日入住华江支路。原告当时并未将房子完全交付,储藏室和阳台因放置红木家具和床垫等物品而锁上。双方协定,原告应在收到全部房款后的5天内将所有物品全部搬离。两被告付清房款并通知原告,但原告未予理会。

原告前来搬家具,被告提出违约赔偿请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再次上门交涉并录制音频,并以此为据诉至。被告认为被告拒绝原告搬离物品,原告已经知道物品被侵占,原告无任何回复,属于对其物品所有权的放弃。现原告起诉返还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律师

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由两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支路房屋1套,建筑面积45.3平方米,价款88万元,合同约定原告腾空房屋并通知被告验收交接,被告应在收到通知当日对房屋进行查验,查验后原告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被告作为房屋移转占有的标志。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原告于收到除尾款外的全部房款后三日将该房屋交付被告,交付标志为原告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付被告

原告L与被告M玲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先搬入居住,原告房屋内物品暂不搬出,分别堆放在阳台(床垫1个1,500元,床1个2,500元,床头柜2个1,800元,电视柜1个1,500元和若干零散物品)和储藏室(红木梳妆台1个10,000元,红木椅子4个10,000元)及门口搭建处,原告将储藏室和阳台锁起,被告不得擅自强行打开,如擅自打开,任何损失由被告按价赔偿;原告物品待被告贷款打入原告银行卡之后5天内搬离所有原告物品,之后双方完成交房。签约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入住。律师

两被告向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之后被告要求原告在5日内搬离物品,原告未予理会。原告L至被告处搬物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双方沟通未果,原告向警方报警。当日原告未能从被告处搬离物品。告L两次到被告处交涉物品搬离事宜,被告提出物品保管费请求,双方协商未果,为此涉讼。律师

原、被告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调整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讼争家具物品对被告而言,属于依据双方协议而占有,并非无权占有。原告主张被告无权占有而要求返还,与法无据,难以支持。原告应当依据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向被告主张返还,被告违反约定拒绝返还的,原告可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L全部诉讼请求。(2018)沪0114民初5973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