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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后无子女承租公房的,收回房屋

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房屋的所有人系案外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将房屋授权给原告经营。房屋原承租人系案外人沈某某,使用面积为6.7平方米,房屋内原有户籍为沈某某一人,沈某某报死亡。房屋作报空处理。现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房屋内现无在册户籍。律师

被告户籍在上海市天水路,户主为案外人P一户内,P承租房屋为上海市天水路底层前客、底层后客、二层阁及天井。P就前述房屋已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享受安置人员中包括被告。

有人冒用沈某某名义与案外人就房屋进行承租权转让,原告发现后进行了诉讼,并对房屋进行报空处理。被告表示,对有人冒用沈某某名义进行房屋承租权转让的事实并不知情。

原告虹房集团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携物品搬出上海市虹口区天水路二层后楼房屋。原告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在没有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情况下,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收回了房屋承租权并报空该公房。现房屋由被告无理占用至今,原告多次交涉要求被告腾退该房屋,被告拒不搬离,对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失。故原告诉至,要求判如所请。律师

被告N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原承租人是被告姐姐沈某某,沈某某没有子女。被告的户籍虽在上海市天水路底层前客,但该房屋面积很小,被告回沪后一直在房屋内居住,照顾沈某某并为她养老送终,被告应属于房屋的同住人。沈某某去世后,被告曾去原告处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当时原告工作人员表示被告可继续居住,故房屋的水电费及租金也一直由被告支付。原告诉讼前,被告对原告报空房屋的事实不知情。被告认为是房屋开始动迁征收后,原告出于利益考虑,才要求被告迁出。律师

房屋为公房,原告经产权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授权,对房屋进行经营。被告户籍并不在房屋内,且被告于户籍所在地已享受过动迁安置。根据相关政策,被告并不符合继续承租房屋的条件。现被告无故占用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辩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2017)沪0101民初8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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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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