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区张堰镇东大街(原东大街)房屋一间,用途为住宅,其产权人谈乐声过世。D向母亲出具借房协议写明,向母亲暂借住房子一间,等儿子工作后再归还。F将上述房屋借给D居住,被告E系D的丈夫,其儿子工作。母亲过世。上述房屋由F1、F2、D、F3按份共有,每人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目前,该房屋由被告用于经营使用。律师
原告诉称:被告E系D的丈夫,故借房协议已经到期,但被告E继续占有该房屋,经营商品,不交房租。被告E利用上述房屋经营商品,理应交纳房屋给产权人,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交纳房租。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金山区张堰镇东大街四分之二产权房屋使用费7200元。
被告辩称:房产证不是两原告的名字,房子是妻子的母亲给我们住的,我是根据D的四分之一的产权使用房子的,不同意支付房屋使用费。
按份共有人对其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系D配偶,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被告基于家庭关系,向F借住该房,借房协议到期,但母亲过世,都未曾要求其返还房产,被告一直自用至今。律师
民事判决书仅明确了房屋产权份额,该房屋系一间,并未对房子本身作出分割,且两原告与被告就房屋使用费并无明确约定,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16)沪0116民初2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