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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地方可供搬迁,按市场价支付租金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房屋面积20.6平方米,系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公有居住房屋。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向起诉要求L迁出涉案房屋。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对房屋市场租金进行估价。上海国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过估价,房屋九个月市场租金价格为:21,600元。律师

根据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L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出涉案房屋。L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K提出其向卢房经纪二分公司出资210,000元购得涉案房屋承租权的辩称,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房屋系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为案外人卓某某。卓某某报死亡。L通过卢房经纪二分公司转让获得涉案房屋承租权,认为卢房经纪二分公司对涉案房屋承租权进行处分的依据,为其与原承租人卓某某的委托人周国雄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但此时卓某某已经死亡,公有房屋的承租权不能作为卓某某的遗产由周国雄进行处分。况且即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也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律师

因L未提供证据证明卢房经纪二分公司为房屋的公房出租方或管理方,且双方在合同中亦注明房屋为宗教房产,存在限制变更的情形,故L对交易风险是明知的。L以卓某某的名义支付租金,不能证明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默认L承租房屋,因此L居住使用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判决L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出房屋。

关K认为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非经营单位,无权按照市场价格收取使用费的辩称。认为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公有居住房屋的管理者,因房屋受到L侵占,造成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财产利益损失,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有权要求L赔偿。至于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因房屋被侵占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

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表示虽然L要求只承担房屋使用费1,000元/月的上诉请求无法接受,但是如果L能够尽早搬离房屋的话,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考虑在金额上作出让步。对此,L表示无处可搬。律师

对于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诉讼请求:要求L支付涉案房屋房屋使用费45,737元,根据上海国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涉案房屋市场租金价格为:每月2,700元。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以及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的市场价格,酌定L应赔偿卢湾公房资产管理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37,500元。判决:L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市卢湾公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38,237元。(2016)沪0101民初13436号(2017)沪02民终7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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