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A、B、C一致确认,系争房屋目前产权状况为其三人各1/3按份共有。系争房屋一直由A实际居住。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各方未能就系争房屋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均同意对系争房屋现值进行评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二层南间、二层亭子间、1/4底层灶间、1/2二层卫生间已分为两户,C实际居住在二层亭子间且在他处无房。A、B应住在二层南间,但其在他处已有房屋,并未实际居住在内。律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争房屋为C、A、B按份共有,且有独立存在的空间,可以直接对实物进行分割,不会减损房屋原有价值,无需将系争房屋折价或拍卖后以货币形式进行分割。A、B辩称,不同意C的上诉请求。
经当事人申请,上海市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一份,结论为系争房屋市场价值为4,930,000元。后A、B以评估价格太高,无力支付164.3万元折价款为由,主张拍卖系争房屋,同时A、B表示,房屋拍卖后住房问题自行解决。C认为,其不同意拍卖房屋,也不同意A、B支付其折价款,更无能力支付A、B折价款,要求保留系争房屋产权。律师
各方对按份共有的系争房屋的分割,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现各方未能就房屋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故应对系争房屋拍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且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系争房屋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由A、B、C各1/3份额按份共有,现A、B要求依法进行分割合法有据。按照法律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现各共有人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各共有人均表示无力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A、B申请对系争房屋依法进行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应费用后按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律师
作出如下判决:A、B、C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将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二层南间、二层亭子间、1/4底层灶间、1/2二层卫生间房屋予以拍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应费用后A享有1/3的份额、B享有1/3的份额、C享有1/3的份额。(2017)沪0106民初41452号(2018)沪02民终8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