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案,本案原、被告系兄弟姐妹。源深路房屋于1989年由上海市荣昌路房屋动迁安置所得,后按九四方案购买,登记在原被告母亲名下。B6、B7要求确认其在源深路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判决B6、B7对源深路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B1于2006年3月9日将源深路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吴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律师
法院判决被告B1与第三人吴某于2006年3月9日签订的关于源深路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B6、B7对源深路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该案判决后至今,源深路房屋仍登记于第三人吴某名下。
B2、B3、B4、B5提起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诉讼,要求与B1对源深路房屋依法进行析产继承,该案审理中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源深路房屋产权归B2、B3、B4、B5、B1所有,其中B2、B3、B4、B5各享有10%的产权份额,B1享有60%的产权份额;二、源深路房屋三年间由B5居住使用;三、B5按月支付B1房屋使用费1,500元;四、案件受理费7,035元,由B2、B3、B4、B5、被告B1各负担1,407元。
在调解书确定的三年期间,B5每月向原告B2支付房屋使用费250元,向原告B3和B4每月支付房屋使用费300元。但三年期满后,被告B5仍在使用源深路房屋。律师
经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源深路房屋市场价估价为405万元。三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1,363元。
原告B2、B3、B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房屋,房屋归两被告所有,由两被告共同向三原告各支付折价款40万元;2、判令被告B5搬离源深路房屋,并由B5按三原告的产权份额向三原告支付源深路房屋使用费(源深路房屋使用费按每月6,00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3、判令被告、第三人与三原告共同办理源深路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第三人吴某述称案件判决生效后,源深路房屋仍登记在本人名下。无论法院判决源深路房屋归谁所有,本人都愿意配合进行过户登记。
三原告与被告B1一致要求将房屋判归B1所有,由B1向三原告和被告B5支付相应折价款,于法不悖。被告B1应向三原告及被告B5各支付房屋折价款40.50万元。关于上述折价款的支付期限,被告B1提出需通过变卖源深路房屋来支付折价款,三原告与B1均一致表示支付期限为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考虑到房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上述请求予以准许。律师
告B5应向三原告支付源深路房屋使用费。至于该房屋使用费标准,双方主张不一,根据源深路房屋状况、市场租金情况及本案案情,酌定按照每月4,500元标准确定使用费。根据三原告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被告B5应按每月450元的标准向三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
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房屋归被告B1所有,被告B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向原告B2、B3、B4和被告B5各支付房屋折价款40.50万元;二、第三人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B1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被告B5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2、B3、B4各支付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房屋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使用费1,800元;四、原告B2、B3、B4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向被告B5支付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房屋物业管理费155.88元;五、驳回原告B2、B3、B4的其余诉讼请求。(2018)沪0115民初386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