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D、C登记结婚,生育一子D儿。后D、C离婚;D儿随C共同生活,双方约定C对系争房屋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归D所有,系争房屋由D与D儿按份共有,D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D儿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该房屋的剩余贷款本息余额由D继续清偿,D给付C上述房屋折价款155万元;……。律师
D以C为被告向闵行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金都路房屋。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归C,贷款由C清偿,C支付D房屋折价款550万元、担保费15,000元。该案执行中,C向闵行法院账户共汇入243万元。
为证明在学习、生活上需要大量的费用支出,D儿提供了学费、课外学习费、参赛费凭证、旅游单据等,对此D予以认可,但认为D儿生活的费用由其母亲与D共同负担,若D儿生活费用需增加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不能以此作为要求拿走房屋分割款400万元的理由。
D儿提供了一份手写信函,大致内容为因学习需要用钱,希望能分割系争房屋。律师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房屋市场价值为964万元,折合单价111,602元。D儿对评估报告无异议,但认为评估价格低于实际价格;D对评估结论予以认可,但明确表示,若要分割房屋,希望将折价款直接划到公证处提存,避免D儿的母亲将上述款项补其债务的漏洞。
除共有人间有不得分割不动产的约定外,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系争房屋为D儿、D按份共有,各共有人间无不得分割不动产的约定,故D儿要求分割房屋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D拒绝分割的抗辩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法律规定,共有的不动产难以分割,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根据他案判决,D有能力支付折价款,故系争房屋应归D所有,由D按房屋评估的价格支付D儿1/3的折价款。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D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D儿支付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房屋及地下1层车位163三分之一折价款3,213,333元;二、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房屋及地下1层车位163归D所有。(2018)沪0104民初2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