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亲、母亲死亡。系争房屋登记权利人M3、M、M1、M2,按份共有,各25%。原被告因系争房屋多次发生争吵,被告拒绝三原告进入房屋祭奠父母,现系争房屋由M1居住。律师
因双方对系争房屋市场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原告申请,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系争房屋市场价值为420万元。
原告表示有能力支付折价款,要求其三人获得该房屋后,各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不同意分割房屋,也表示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
M3、M、M2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房屋,判决该房屋归三原告所有,三原告依市场价支付被告折价款;2.被告协助三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律师
原被告未曾约定不得分割系争房屋,三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且原被告之间矛盾较大至庭审亦不可调和,故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结合双方实际履行能力、所占份额,认为由三原告获得房屋产权为妥,三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三原告要求在获得房屋后,各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于法无悖。原告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出异议。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M3、M、M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M1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房屋折价款1,050,000元;二、在M3、M、M2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后,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房屋由M3、M、M2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M1应协助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8)沪0104民初10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