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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出售告知租客,但告知不合要求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系争房屋原产权人为W。W的父亲汪某(甲方)与Z(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系争房屋,月租金16,666.60元。另约定乙方支付甲方租赁保证金33,333.30元。该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立即续签租赁合同,系争房屋仍由Z经营使用。律师

W向Z发出告知函,内容为:“本人W在上海市长宁区的商铺需要出售,如你需要购买此商铺请在给我书面回复,否则我寻找第三方买家。特告知。”Z寄出回函,W于次日收到。Z提交的回函的内容的是:“你的告知函我已收到,关于你要将商铺出售一事我已知晓。请告知价格,我考虑购买”。因将系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在双方纠纷妥善解决前,房租暂缓支付。

W(甲方)与案外人鲍某(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系争房屋总价款为690万元款。长宁区房地产登记处受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申请;房屋产权核准登记至李某、鲍某名下。Z承租系争房屋用于经营“茶楼”。

Z表示房屋交付时状态是毛坯,Z因经营需要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W表示交付时已经做好了隔层及楼梯。对于Z购买系争房屋的房款支付方式,Z表示收到W函件后,与亲属进行了商议,亲属愿意资助Z支付首付款350万元,其余部分办理贷款。关于租金,W表示系争房屋过户后即陪同新产权人来店告知Z将租金支付给新产权人,而Z不予理会,仍坚持将租金支付给W。律师

委托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H长宁区商业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估价报告显示,系争房屋在评估时间节点市场价值为683.39万元,单价51,748元/㎡;在W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市场价值为650.59万元,单价49,265元/㎡。估价结果中包含估价对象室内固定装修价值。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权利。出租人应当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本案中,W在与案外人就系争房屋达成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虽然发函告知Z,但既未给予合理期限,也未告知交易条件,确实会对Z及时作出购买系争房屋的意思表示造成影响。律师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要件之一是“同等条件”,主要是指相同的价格、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本案中,案外人购买系争房屋的付款方式是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款690万元,而Z如购买系争房屋,首付款350万需亲友资助,其余部分需要贷款支付,两相比较,Z并不具备按照“同等条件”购买系争房屋的资金能力。因此,Z所主张的购买并非同等条件的购买,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权利要件。

从交易价格看,W出售系争房屋的交易价格为690万元,而经评估当时的市场价值为650余万元,W出售系争房屋,并未导致Z需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同等的其他房屋用于经营。Z因经营需要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W出售系争房屋后,新产权人承继了与Z的租赁关系,Z可继续经营使用系争房屋。律师

Z与W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无论W是否出售系争房屋,Z是否能继续承租系争房屋均处于待协商的不确定状态。因此,Z因经营需要而对系争房屋的装修,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由Z继续使用消耗,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可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予以处理,难谓属于Z的实际损失。(2016)沪0105民初12177号(2017)沪01民终4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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