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离婚后要求分割售后公房,获得折价款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涉案房屋原为公有住房,房屋被买为产权房,原告与被告F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房屋由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原告与被告F经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被告F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律师

原、被告及张1四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的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购买售后房由同住人等额共同出资,同住人享有居住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借口擅自售让处理。2、签约同住成年人对售后房享有产权。由于被告F新配租用房时,按四人分配,并将原中山北路房屋套出而配售的因素,故实际产权分配,按对等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即各为四分之一份额。不属于签约同住人范围不得享有房屋产权。3、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虽按户口居住人暂定额分产权,但考虑到张1无论老房还是新房,她均曾共同居住过,因此其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将从被告F产权中划拨。4、今后若房屋在统一意见后出手,其实得款项按出资与分享的份额享受相应的权利。在享受权利时,必须承担应尽的义务。此协议经同住签约人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生效。签约人:F、T、F1、张1。

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及案外人张1在签订补充协议后,未出资。案外人张1亦明确表示未出资,故不主张涉案房屋相关权益。现原、被告均同意涉案房屋市场价值按330万元计算,并对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均同意折价分割。原告要求获得涉案房屋折价款,两被告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现两被告表示,要求各半取得房屋产权,并按各自取得的份额支付折价款给原告。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按份共有的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要求原告分得房屋折价款110万元。

原、被告就涉案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份额为各三分之一,故原、被告就涉案房屋各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原、被告按份共有涉案房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现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以折价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原告要求分得折价款,被告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且双方一致同意涉案房屋市场价值按330万元计算。因此,原告权利份额可折算为110万元,原告主张要求分得涉案房屋折价款11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两被告应各支付原告55万元,款项付清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将涉案房屋登记为两被告各二分之一按份共有。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F、F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向原告T支付房屋折价款55万元;二、原告T应于被告F、F1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后十日内协助将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房屋登记为被告F、F1按份共有(各二分之一),原、被告之间有相互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根据国家相应规定各自负担。(2018)沪0106民初21799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