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被告吕某、卫某某分别是原告女儿、外甥。原、被告与上房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被告以房地产转让款131,000元向上海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H浦东新区民耀路房屋。H浦东新区民耀路房屋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原告与被告吕某一家居住上述房屋内,告至儿子吕东明家居住至今。律师
被告表示被告吕某陈述的书面协议的确由其保管,但已经被其撕毁。协议由原告、被告吕某以及原告的三个儿子签字,但协议的内容不是为了房屋,只是写被告吕某要对原告好。原告还表示搬到民耀路居住,十几年来被告吕某夫妇对原告不好,骂原告老不死,不烧饭给原告吃,让原告自己洗衣服,拿刀吓原告,平时不陪原告看病,还把原告的房屋钥匙弄坏,不让原告出门。原告不打算回去居住,一是民耀路房子在6楼,原告行动不便。二是没有人照顾不好居住。
系争房屋是原告与被告卫某某动迁安置房,做产权登记时将被告吕某列入产权人之一。当时被告承诺对原告进行赡养与照顾,但事实上被告一直未履行自己的诺言,而且被告的家人经常谩骂原告,生活中产生诸多矛盾。律师
被告吕某辩称:同卫某某的答辩意见,系争房屋原告只有居住权。当时被告与原告的三个儿子写过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原告和被告共同居住,以后房屋归被告。原告的三个儿子都签字了,至于原、被告是否签字则不记得了,这张书面协议交由原告保管。
本案中,H浦东新区民耀路房屋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双方并无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的约定,因此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况下,原告可以请求分割。根据原告表述的其与被告一家十几年来共同生活的情况等,已经符合分割的条件,结合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各自贡献,原告要求分得系争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予以支持。律师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及原告的三个儿子写过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原告和被告居住,以后房屋归被告所有。因被告无法提供该书面协议且协议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陈述不一致,故该辩解不予采信。(2018)沪0115民初29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