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与俞W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丁Y自愿出借100万元给俞W;借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每月2万元,自丁Y资金注入俞W帐户之日起算,每月十五日俞W应将利息支付丁Y;为保证协议顺利履行,俞W愿将其名下“上海SS广告有限公司”享有的杨浦区新五角场下沉式广场户外平面媒体广告位中的三十四块广告位经营权作为担保质押,若俞W连续三个月无力支付每月利息,或借款期限届满无力偿还所借款项时,则丁Y有权对此三十四块广告位实施经营,至经营所得达到100万元为止,丁Y收悉利息及借款本金后,亦应出具收据交俞W;其他无异议。律师
后来丁Y与两俞W签订《俞W向丁Y借款壹佰伍拾万元还款情况明细表》,载明:“100万元借款还款明细:实还利息45,334元,累计逾期金额14,666元;二、150万元借款还款明细:俞W又向丁Y借款50万元,两笔借款合计150万元,双方协定上述借款的利息为每月3万元,俞W愿将其名下上海SS广告有限公司享有的杨浦区新五角场下沉式广场户外平面媒体广告位中的五十一块广告位经营权作为担保质押,……则丁Y有权对此五十一块广告位实施经营,至经营所得达到150万元为止。……”
丁Y与两俞W签订《经营权特许协议》,该协议除确认《俞W向丁Y借款壹佰伍拾万元还款情况明细表》内容外,还约定:俞W将其名下的上海SS广告有限公司享有的杨浦区新五角场下沉式广场户外平面媒体广告位中的五十一块广告位经营权特许给丁Y经营,直至还清所有款项;特许后本金、每月归还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仍根据还款情况明细表中的相关内容依计算。律师
丁Y诉称:因俞W向丁Y借款150万元,俞WSS广告公司将其享有的位于H杨浦区新五角场下沉式广场户外平面媒体广告位中的五十一块广告位经营权质押给丁Y。俞W无法按期还款,丁Y与俞W签订《经营权特许协议》,俞W同意将指定位置的五十一块广告牌交由丁Y经营管理。但协议签订后,至今未实际交付广告位的经营权,俞W仍拖欠借款本金53万元及相应利息。
丁Y要求判令:1、俞W归还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以5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SS广告公司以质押的广告位实际经营权对俞W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广告经营权质押不符合法律规定,则SS广告公司应对俞W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又表示因SS广告公司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要求SS广告公司对俞W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再要求行使质押权。
丁Y与俞W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俞W理应按照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归还本金及利息。双方均确认 俞W尚欠丁Y借款本金53万元,该借款已届清偿期。律师
关于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复利计算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俞W的借款及还款情况,丁Y主张的利息726,911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故依法调整为373,519元。SS广告公司同意对俞W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于法不悖。(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3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