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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的股份作为借款的质押是否可行

某公司拟购买一些设备,该公司的房产均已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无其他不动产可供担保,该公司的成长业绩一直不错,该公司的股东向出借人提出以自己公司的股权出质。某集团公司有一笔闲置资金共计500万,欲出借给借款人。出借人出借资金时和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到期不能还款的,就该质押的股份有优先受偿权。律师

本案件涉及的是借款人以其拥有的股份出制,我国担保法75条规定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出资,实务中以为股份出质的非常少见,采取这种方式担保债权履行的主要是一些大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借贷。随着民间资H场的活跃,股份质押也有出险。

人们不容易接受以股份出质主要是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对股份出质如何操作比较陌生,二是对股权所代表的价值经常有所变动不确定。

对于第一点沈洁律师认为判断股份是否可以质押,首先要看股份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律师

确定了质押的股份可以转让后,还要走一遍公司内部允许股份出质的程序。如果公司章程对出质有规定的,按公司内部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按公司内转让股份的表决程序进行表决。《担保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使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最后,也就是股份出质,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担保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这些手续履行完毕,根据不同的情况还要办理出质登记。一种是股票出质,一种是股份出质,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资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3条的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将股权出质的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对此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律师

物权法的新规定意味着没有登记的股权出质合同也生效,只不过质权还没有设立,就好比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产过户的物权变动还没有办理是一个道理。如果不办理出质登记的,在物权法实施之后签订的出质合同,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登记的,质押合同是有效的,不过质权不成立,对债权人是没有保障的。

对于本案而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故而应当去工商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对于第二点,股份所代表的财产价值有所变动,主要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资产变动引起的股份价值的变动,如果股份贬值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来保障债权的履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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