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业务协议》第二十五条约定待回购期间乙方(海通证券)不得主动要求甲方(G)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等情形发现或发生的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四)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出现:……(4)最近一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5)市场、媒体或监管机关等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兼并重组等情况负面报道或质疑;……第三十二条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律师
乙方于权益登记日日终调整相应交易的标的证券数量及质押资产总值,并根据调整后的数值计算向相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一)中国结算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保管。赎回交易日日终、甲方申请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解除质押登记并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一方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二)深市标的证券的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且托管在乙方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解除质押登记。
《保证合同》约定欣泰公司确认,当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海通证券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券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或者是否放弃其他担保,海通证券均有权直接要求欣泰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律师
海通证券与G签订的《业务协议》及该协议项下的两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上市公司欣泰电气公布了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现该公司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海通证券通过其下属鞍山岫岩证券营业部向G送达了《关于提前购回股票质押融资本息的函》。三名被告辩称欣泰电气只是被立案调查,故业务协议提前购回条件并未成就。
首先,根据《业务协议》约定,若发生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市场、媒体或监管机关等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兼并重组等情况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等情形,海通证券有权要求G在该情形发现或发生的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根据前述公告显示,欣泰电气涉嫌存在重大违规违法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且监管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各方当事人确认监管机构现已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然而三名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经监管机构调查,欣泰电气不存在违规行为。律师
其次,G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关于提前购回股票质押融资本息的函》后向海通证券提出异议。
海通证券要求G提前购回,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故海通证券要求G归还本金,并以本金为基数,支付以年利率24%合计计算的延期利息和违约金,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予以支持。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海通证券对于G名下欣泰电气均享有优先受偿权。W与G系夫妻关系,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欣泰公司亦应依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律师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G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通证券融资本金2999万元;二、被告G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9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海通证券支付自2015年7月2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延期利息与违约金(应扣除G已支付的逾期利息与违约金3,024,043.73元);三、被告W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若被告G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海通证券有权与被告G协商以欣泰电气(证券代码:300372)股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海通证券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被告G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G清偿;五、被告辽宁股份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股份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G追偿。(2016)沪0101民初203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