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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股票遇到诉讼,要求提前了结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被告L与原告海通证券签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其中部分条款约定如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甲方(L)将所持有股票或其他证券出质给乙方(原告)并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乙方在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向甲方收取本期甲方应当支付的利息;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活动、遭遇立案调查、仲裁等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乙方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或提前了结,甲方未提前购回或提前了结的,视为甲方违约,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乙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行使质权,甲方应付金额包括购回交易金额、延期利息、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其他应付款;延期利息按协议约定利率计算,违约金以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律师

此外,双方还约定了融资本金为7,592,000元,质押标的为100万股北陆药业股票,融资期间为三年,第一年的年利率为7.7%。

原告海通证券向被告L发放融资款7,592,000元。同日,L持有的100万股北陆药业股票(限售流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质押冻结,债权人为原告。

北陆药业4次发布公告,披露了与L发生重大仲裁案件并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标的总金额达2.5亿余元,L名下包括本案所涉100万北陆药业股票在内的多项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冻结等情况。

海通证券向L发出《关于提前购回股票质押融资本息的函》,通知L上述仲裁事项已触发双方约定的相关提前购回条款,要求L提前购回,否则将开始进行违约处置并计收罚息。L在该函上签字确认。融资利息L诉讼前已结清,并另支付了81,197元。律师

被告G与L登记结婚。G签字同意L以北陆药业股票办理质押式回款融资。

原告海通证券诉讼请求:1.被告L清偿原告融资本金7,592,000元;2.被告L支付原告延期利息以及违约金(以融资本金7,59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融资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被告L已支付的81,197元);3.被告G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L质押给原告的100万股北陆药业股票(证券代码300016)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共同辩称,股票质押融资属实,但被告本来有还款能力,不能还款是因为被北陆药业冻结了资产,责任不在被告,不构成违约;年利率24%的利息不合理,希望与原告协商;融资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G不应承担责任。律师

首先,原告海通证券与被告L之间签订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L发生与北陆药业的重大仲裁事项,符合双方协议中约定的提前购回情形,原告有权要求L履行提前购回义务,并在L未予履行的情况下要求其归还融资本金并支付延期利息和违约金。现原告主张的延期利息及违约金,低于双方间的协议约定,且未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在扣除L已支付的81,197元后,可予支持。

被告虽辩称不能还款系因北陆药业冻结资产所致,但该理由并不构成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L将其持有的100万股北陆药业股票向原告进行质押融资,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原告已依法取得质权。

其次,无论被告G是否签字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融资均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G对该融资事先知晓。现两被告未主张及举证证明原、被告间存在该融资为L个人债务的约定,或是曾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对该约定明知,故涉案债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L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7,592,000元;二、被告L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期利息及违约金(两项费用合并计算公式:7,592,000元×天数×24%÷360-81,197元);三、被告G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如被告L、G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告L质押的1,000,000股北陆药业股票(证券代码300016),并就所得价款在扣除处分费用后优先受偿,该质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L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L继续清偿。(2017)沪0101民初2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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