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姐在商场开业的时候租赁了一个摊位,由于商场不能分割出售房产,故而向业主收取了20年的租赁费,后20年免费租赁。后汪小姐因生意不好做,欠了一些款项,她将摊位的长期租赁权质押给了他人。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权质押合同》,约定如果一年内汪小姐不能还清借款,摊位的租赁权就归债主所有。律师
后来一年到期汪小姐还是不能还款,对方要求按约租赁摊位,但汪小姐称双方没有向商场的物业公司报备过,故而双方之间的质押不成立。债主刘先生半信半疑,决定到律师事务所问问。沈洁律师认为办理质押不需要经过物业公司的报备,只要双方签字后就可成立。物权的质押是不需要登记,申明的。不过《物权法》也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汪小姐和刘先生签的质押合同,有部分条款是无效的。
如果债务人汪小姐不能还款的,双方可以约定,可以拍卖摊位的长期租赁权,以拍卖款清偿汪小姐的债务。或者在债务履行到期后,双方再约定摊位租赁权归债权人所有。现在债务已经到期,债主刘先生可以另行和汪小姐就摊位的承租权做出约定。律师
后汪小姐和刘先生将商铺的租赁权议定为一百二十万元,汪小姐共计欠款本金为六十五万元,利息为十三万元,合计为七十八万元,刘先生还需要支付四十二万元,即可以取得商铺的长期租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