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个体户,不久前他通过朋友介绍,收了一辆二手的宝马,没想到惹来了纠纷。当时车主拿来了车辆行驶证,称车辆所有权证已经丢了,愿意便宜三千元出售。李先生觉得这里车车况不错,价钱略便宜,就收购了下来。收车时候他也没有查看对方的身份证,以为是车主本人。过了一个月,他还没有卖掉这里车子时,一位自称是小王的年轻人找到他,称自己的车辆被人骗了,只借了五万元钱,就将车辆质押给他人,现在车被转卖了。律师
这位年轻人还拿出了车辆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李先生一看,果然他是车主。但之前卖车的人李先生已经找不到了,这辆车该归谁所有,损失找何人赔偿?后来李先生和小王在附近警署报警,警署通知了介绍生意的李先生朋友到场,终于找到了卖车人小林,林称小王欠他五万,约定利息为一千元,以车辆为质押物。当时双方说好,半年之内小王不能还款的,就用车作为质押抵债,不得提出异议。现在半年已满,自己卖车之前还给了小王一周时间筹款,但对方没有办法筹集到,故而卖车抵债。律师
李先生、小王和债权人小林共同来到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给一个准确的说法,债主小林有没有权利卖车,李先生收购的车辆可否保留,小王的车辆能否拿回来?沈洁律师认为债主小林和借款人小王之间约定“债务不能偿还,车子归小林”的约定并不合法。根据《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子牙财产贵债权人所有。”而是应该按照221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律师
现在小王借的债务已经到期,如果他不能归还债务的,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可以实现自己的质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车辆为质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小李的车子按市场价卖掉后,偿付债权人小林的五万元债权及利息,剩余部分应当归还给小王。现在车子的市场价为十多万,卖给李先生是十二万元,扣除五万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其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小林。
现在小林带来了从他处筹集到的五万元本金和五千元利息(四千元利息和一千元逾期利息),已经能够归还小林的债务,故而小林应当将车辆返还给车主。至于李先生他是收购车辆的,在收购当时没有注意查实车辆的所有权人,故而在小王退还他十二万元的购车款后,他应当将车辆返还。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