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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保管好质押物,钢筋生锈需赔偿

孙先生是做工程承包的小老板,因拿不到工程款,他向供应商保证过年后拿到工程款便支付。但眼看着孙老板要回老家过年,供应商某水泥公司要求他提供一些物品进行担保。孙老板想起来还有两百五六十包水泥和一些钢筋没有使用,就将256包水泥和一吨多的钢筋作为质押,担保自己的货款。律师

过年后,孙先生在外地接了一个工程,没有回到上海,春节前后正好遇到大雨,水泥开始板结,这家公司就将水泥拿去卖掉,以300元一袋的价格出售,得款76800元。而钢筋受了锈蚀,后来以2200元一吨的价格便宜卖给了他人(正常产品市场价约为4200元一吨),得款440000元,合计共516800元。扣除孙先生之前的欠款十五万元,还结余了366800元。

孙先生对水泥的成交价格没有异议,认为是按照市场价出售的,但对于钢筋的成交价格有异议,认为自己交给对方时,钢筋都是好的,没有锈蚀,是由水泥公司的保管不当导致钢筋锈蚀,而且水泥公司也不懂市场行情,本来有点锈蚀的钢筋可以以3500元以上一吨的价格出售,现在被打了对折,损失惨重,故而要求水泥公司赔偿。律师

双方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孙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向沈洁律师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孙先生将钢筋、水泥出质,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的质押财产损毁、灭失或者收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押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押财产。所谓的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律师

孙先生将钢筋质押在水泥厂,该厂就将钢筋对方在露天,虽然铺设了一些防水薄膜,但不能抵挡大雨,导致了钢筋生锈。后来又因不熟悉钢材方面的价格,在没有通知孙先生的情况下,擅自将质押财产出售,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故而沈洁律师认为水泥厂应当赔偿孙先生的钢筋损失,赔偿数额为钢筋总重量乘以市场价减去钢筋总重量乘以折扣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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