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一名保险推销员,他在销售过程中,认识了一家工厂的老板,对方称购买厂房保险和员工保险是可以的,但张先生要帮忙做一件事,就是公司目前资金有点紧张,如果能拉来一批借款,什么都好说。认识不少人的张先生找到了另外一家企业的老总陆老板,说服陆老板向对方借款。律师
但这家工厂的厂房是租赁的,机器设备也是租赁的,员工是雇佣的,没什么拿得出手可以作为担保物的东西,唯有这家公司去年收购的两个商标还值一些钱。陆老板提出能否把这两个商标质押给自己,如果到时候对方不能还款的,这两商标就过户给自己公司。
双方协商后一拍即合,他们找到沈洁律师写一份借款300万元的质押合同,并且要约定如果没有按期还款的,每个商标作价30万卖给借款人的公司。沈洁律师认为虽然双方可以约定以商标为质押,但不能约定到期没有还款,商标作价卖给借款人的公司。律师
《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业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之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想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上述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的,以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等内容,需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质押登记的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律师
在商标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该商标,未经质权人同意,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这样可以保护质权人的利益。至于该公司如果到期不能按时还款,而陆老板又很希望获得这两枚商标的,他可以到时候和对方协商,购买下产权,但他不能在借款时就约定无法按期归还的,这两枚商标归自己的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