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简富华系系争商铺(建筑面积5.35平方米)登记产权人。投资管理公司、置业公司系关联单位,均为上海市福佑路福民商厦业主及实际管理单位。小商品市场系上海市福佑路福民商厦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确定投资管理公司下属福民商厦为区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投资管理公司(福民商厦)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其于改正。
投资管理公司与防火技术咨询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防火技术咨询公司为福民商厦提供现场勘察、接受技术咨询、出具整改评估报告、现场整改指导、配合整改复查等服务。
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置业公司办理消防方案报批、整改工程发包与施工及准备工作。防火技术咨询公司作出《关于福民商厦火灾隐患整改的评估报告》,建议停止营业集中整改。
小商品市场发出公告表示,为全面进行消防隐患整改工作关停福民商厦,要求全体商户26日零时前撤离商场。律师
置业公司与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福民商厦一至五层公共区域内装修设计。同月,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福民商厦改造项目(消防设计专篇)》。置业公司与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福民商厦项目室内装修施工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福民商厦地下二层至地上六层室内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工程、墙体砌筑、土建装修、消防工程等。投资管理公司与防火技术咨询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补充合同》,约定防火技术咨询公司为福民商厦增加提供施工图审核、出具咨询报告并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参与施工指导、竣工消防验收等服务。
上海市黄浦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给区消防委各成员单位的沪黄消委确认投资管理公司系黄浦区重大火灾隐患未销案、摘牌单位。律师
小商品市场发出告业主书,表示福民商厦整改工程已完成,部分铺位物理位置变动但不会损害各业主的实际权益及不改变业主房产权属,各业主产权仍以政府颁发的产权证的记载为准;业主若对面积有异议可共同测量或委托上海权威测量机构测量;告知书下发之日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的业主给予6个月的物业补贴,愿意回租或委托租赁的业主,在原租金价格标准上浮动20%返租。
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置业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为由处罚款10,000元。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就案外人要求获取“福民商厦改造项目的竣工规划许可证、验收合格证”的申请回复表示该信息不存在。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载明,福民商厦改建内装修工程,设计单位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上海仲盛建设有限公司(总包)、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监理单位上海安正建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耐火等级一级,装修部位包括顶棚、墙面及地面。福民商厦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结果为合格。福民商厦改建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结果为合格。3、简富华与案外人叶某签订《摊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1)简富华将位于福民商厦11A068摊位出租予叶某;(2)年租金为24,000元,由叶某一次性付清。签约后,叶某支付1年租金,并使用系争商铺,期间,叶某将系争商铺与相邻38号摊位及69号摊位之间隔断予以打通。福民商厦市场管理部门发出整改公告,告知因商场须全面进行消防隐患整改工作,故商场关停,全体商户须予撤离。律师
之后,商场进行消防整改,简富华、叶某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之租期届满,但叶某未予迁离,亦未向简富华再行支付租金,简富华要求叶某将系争商铺恢复原状并返还简富华,同时要求叶某按年租金30,000元向简富华支付房屋使用费,另要求叶某赔偿简富华因诉讼而支出之起诉状代书费(发票计为300元)等费用计1,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对此,叶某则称其在大半年期间无法使用系争商铺,并就此提起反诉,要求简富华将上述195日租期补予叶某。
妨害物权造成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简富华系系争商铺合法权利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投资管理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及商铺业主同意,借用消防整改名义,未针对消防整改书所列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予以整改,却擅自对福民商厦整体改建,造成简富华所有的系争商铺因物理位置、状态与房产证附图记载不符而实际灭失,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即按房地产登记记载的房屋状况、房屋平面图将商铺恢复原始登记状态。故对简富华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律师
简富华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现有证据证明简富华确认收铺,其因福民商厦改建产生的租金损失亦已在另案中起诉,故简富华主张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置业公司系投资管理公司关联单位,双方在商场整改事宜中形成代理关系,故其应对恢复上海市福佑路商铺原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一、投资管理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房地产登记记载的房屋状况、房屋平面图将简富华所有的上海市福佑路商铺恢复原始登记状态;二、置业公司对于上述投资管理公司应履行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三、对于简富华要求投资管理公司、置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每月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7)沪0101民初2836号(2018)沪02民终44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