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系上海市斜土东路房屋权利人。被告在其房屋东面阳台及原告屋顶的公用平台处破墙开洞安装排水管。物业公司向被告户出具了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要求该户立即停止破墙打洞改变使用性质、将洗衣机水排放在5号楼屋顶的违规行为,并恢复原状,但被告未予整改。律师
Q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拆除违规破墙开洞安装的排水管,恢复原样。被告违规将家中洗衣等污水直接排放到上海市斜土东路屋顶上,造成原告的屋顶长期污染物积水,严重影响上海市斜土东路屋顶的质量和房屋使用年限,致使原告室内潮湿、阴冷、墙顶霉斑,影响了原告的身心健康。相关部门对被告多次劝告教育,被告未进行整改,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L辩称,被告东面阳台窗户紧邻原告屋顶平台,被告自行安装排水管时,物业部门知道,但并未反对。大雨时平台曾有积水,但半小时排清,对原告没有影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未经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在其房屋东面阳台及公用平台处破墙开洞安装排水管,确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其它居民造成通行、安全等影响,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L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安装于上海市斜土东路房屋东面阳台及上海市斜土东路房屋屋顶平台的排水管,恢复原样。(2017)沪0101民初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