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红卫村南韦房屋是原告所属的宅基地上房屋。被告房屋拆除公司(乙方)与被告红卫村委会(甲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华漕镇红卫村区域内部分违法建筑拆除工程,承包方式为全包。乙方在施工拆除部分建筑物时,其拆除的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相连靠近的,应当尽量保障未拆除部分建筑的安全与完整,避免在拆除过程中造成其他财产损失。乙方进行上述施工而导致被拆除户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协议另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律师
被告房屋拆除公司在从事拆违作业时,因设备震动使原告房屋产生墙体开裂等情况。
原告申请对系争房屋的受损情况进行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委托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系争房屋的受损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该公司于出具《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红卫村南韦23号房屋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系争房屋受损主要包括纵、横墙交接处开裂,墙板交接处开裂,抹灰层开裂,涂料层龟裂等,建议对受损部位进行修复。同时,鉴定人出具了修复方案,修复费用估算为9,165元。鉴定人在质证中陈述,系争房屋开裂的原因是由相邻施工震动及房子自身老化造成。
告表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修复方案过于表面化,不解决实质问题;被告房屋拆除公司表示原告的墙面受损为系争房屋本身老化所致,与房屋拆除公司无关;被告红卫村委会对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律师
双方确认系争房屋将被拆迁,原告提出将第一项诉请要求被告房屋拆除公司把系争房屋恢复原状变更为赔偿原告房屋受损的损失。
关于被告房屋拆除公司是否应当对系争房屋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及鉴定人的陈述,系争房屋墙体开裂的原因是由相邻施工震动及房子自身老化造成。被告房屋拆除公司在红卫村从事拆违作业是造成系争房屋墙体开裂的原因之一,根据两被告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书》,被告房屋拆除公司存在过错,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列修复费用9,165元为准。
关于原告提出的租金损失,因原告的房屋损坏与其租金收益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房屋拆除公司应当赔偿,但考虑到该项损失为预期损失,租期及租金等因素存在不确定性,酌情确认租金损失金额为1万元。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屋拆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F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红卫村南韦23号房屋修复费用9,165元;二、被告房屋拆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F租金损失1万元。(2017)沪0112民初11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