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案,R系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底层前客堂(18.20㎡)、二层走道上阁H=1.46-2.47m(4㎡)、天井(10.7㎡)的承租人,《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灶间(走破)、晒台、底二层卫生间。龚大来系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二层前楼(18.60㎡)的承租人,《租用公房凭证》记载合用租赁部位为底层灶间(走破)、晒台、底二层卫生间,附属设备为底层抽水马桶壹件,二层抽水马桶、面盆、浴缸各壹件。律师
龚大来对其承租的公房进行装修。上海新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厦物业分公司向龚大来送达《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其上记载,龚大来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二层前楼房门边1㎡冲淋房,限龚大来半月内拆除。
底层R房门斜对面楼梯口处放置木箱一个,内置洗衣机一台,其上放置杂物及木隔板一个;二层前楼龚大来房屋内西北角上方有热水器一只,其下方装有水斗,地面铺瓷砖垫高的水槽一个(约1㎡),热水器、水斗接进、出、热水管各一个,其中热水管连通至二层公共卫生间,进、出水管均从龚大来房门外楼梯口处通至底层R房门口上方,再经楼内分户电表上方通至楼外;进、出水管至R房门上端垂直距离分别为90cm、60cm,出水管至R房门框水平距离为10cm。律师
龚大来请求:底层走道的木箱已经放置60多年,且在楼道死角,并未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房屋出水管在上诉人装修前已经存在,每户人家均有安装,上诉人出水口原在公共卫生间浴缸下排水,经常堵塞,故变更出水管走向。房屋内原来就有立式台盆,铺设水槽系为防止漏水而进行干湿分离。
R辩称,龚大来长期占用公共部位,擅自搭建淋浴房,屋内水槽造成被上诉人墙面受潮。
R起诉请求:1、龚大来拆除阁楼,恢复原状;2、龚大来将堆放在公共通道的物品搬离;3、龚大来拆除私自在二楼房内安装的淋浴房。诉讼中,R变更诉讼请求为:1、龚大来将堆放在底层公共通道的洗衣机及隔板杂物搬离;2、龚大来拆除接入其房间的上下排水管;3、龚大来拆除一平方米的淋浴房(浴槽),恢复原样;4、龚大来拆除热水器,绝对不能在房间内洗澡。律师
龚大来在公用走道上摆放木箱、木板等杂物,缩小了楼梯口通行空间,势必影响公用走道的畅通、整洁和安全,龚大来应予搬离。居住房屋的功能结构有其特定性,当事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龚大来在二层前楼房屋内地面铺设水槽,并改装出水管,改变了房屋的居住用途,也存在安全隐患,故应当拆除出水管以及水槽。
关于进水管,因装修前龚大来即安装使用,考虑到龚大来多年使用的情况,按照方便生活的原则,对R要求拆除进水管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热水器,因龚大来联通至公共卫生间,属于改善生活条件之举措,R亦未举证证明热水器之安装给其造成妨碍之事实,故对R要求拆除热水器之诉请,不予支持;关于R要求龚大来“绝对不能洗澡”的诉请,因不具备可执行性,亦不予支持。律师
判决如下:一、龚大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放置在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底层走道的木箱(内置洗衣机)、木隔板等堆放物移除;二、龚大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二层前楼内的出水管;三、龚大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二层前楼西北角地面的水槽(约1㎡);四、驳回R的其余诉讼请求。(2017)沪0101民初2422号(2017)沪02民终87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