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久丰村陆家队李家宅房屋权利人,房地产权证记载该房屋土地总面积55.4平方米,分摊面积4平方米。被告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委托,对三林楔形绿地(包含部分配套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补偿。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久丰村陆家队李家宅房屋坐落于征收范围内。律师
因原告未能于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于2016年7月5日向原告送达具体补偿方案,但原告逾期未答复。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两次召集协调会,但原告亦未出席。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对原告户实施补偿,要求原告在实施补偿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久丰村陆家队李家宅,但原告拒绝接受。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沪浦征地责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原告户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久丰村陆家队李家宅,交出土地,搬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湾三路。原告就决定书事宜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撤诉。律师
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久丰村陆家队李家宅周围的房屋均已拆除。对于分摊面积4平方米的客堂的原状,原告表示:1、产权证上有分摊面积4平方米的记载,但附图中并未标出位置及形态;2、客堂位于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久丰村陆家队李家宅房屋南侧,4幢房屋之间,由包括原告在内4户人家公用;3、其余3户人家已搬离,因3幢房屋被拆除导致客堂不存在。
原告王龙福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依法享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久丰村陆家队李家宅房屋分摊面积4平方米的客堂恢复原状。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第四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辩称:被征收房屋拆迁由相关拆迁队实施,被告仅是向拆迁队提供经权利人签字确认的拆迁单,原告诉称事宜与被告无关,不同意原告之诉请。律师
房地产器权证记载原告享有分摊面积4平方米,但并未明确具体部位及形态,原告要求按客堂部位及形态恢复无依据;被告否认其系拆除行为实施者,而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之诉请缺乏基础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7)沪0115民初15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