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宅基地房屋于1981年立基,系A的父母S、D建造,1990年核发宅基地使用证时确认户主为A;永乐村委会调解治保主任陈述,原宅基地房屋因年久失修而自然坍塌,坍塌后的垃圾由永乐村委会帮助收拾;H、F提供的照片上的房屋是案外人G搭建的违章建筑,花坛是永乐村委会建造的,均占用了A原宅基地的一部分土地;A和H、F长期不在H居住,由案外人G对原宅基地房屋代为管理收租。律师
原宅基地房屋管理人G在另案中陈述该房屋于2002年自然坍塌,故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房屋灭失的时间和原因。
H、F请求:己方一审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永乐村老西丘20号宅基地上的房屋并非自然坍塌,而是被永乐村委会拆除。原宅基地房屋属合法有主财产,永乐村委会在未通知己方且未履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拆除房屋,已构成侵权,其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永乐村委会辩称:原宅基地房屋于2002年前后因年久失修而自然坍塌,永乐村委会仅收拾垃圾而已,H、F并无证据证明房屋由永乐村委会拆除。律师
起诉请求:1、判令永乐村委会停止对A合法拥有使用权的系争宅基地的侵权,恢复宅基地房屋。A在一审审理期间去世,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H、F作为原告。
H、F主张原宅基地房屋系在2010年被永乐村委会拆除,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屋系永乐村委会拆除,故其要求永乐村委会将宅基地房屋恢复原状,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H、F的诉讼请求。律师
H、F主张永乐村委会拆除原宅基地房屋构成侵权,应承担举证责任。H、F以永乐村委会治保主任的陈述据此认为永乐村委会清除垃圾即为擅自拆除原宅基地房屋,依据不足,不予采信。H、F认为永乐村委会在2010年世博期间为了垫高河床而拆除原宅基地房屋,但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无法采信。(2016)沪0114民初11002号(2017)沪02民终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