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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过程中更换保险丝造成火灾向装修公司索赔

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D诉称,原告委托朋友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所有的H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东曹家宅西面一间平房进行装修。

被告员工为使用大功率的搅拌机,擅自将电表保险装置上的保险丝替换成铜线,之后即因电流过大电线发热燃烧引起火灾,将原告上述48号东面二间房屋烧毁。故起诉要求被告修复上述48号东面二间房屋,如逾期不修复则要求赔偿修复费96,000元(按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80平方米)、另要求赔偿原告电器、家具损失费计5,000元。律师

被告J公司辩称,被烧房屋系老屋,火灾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引起,且起火点在中间房屋的上方,并不是被告施工的房屋,故不排除房屋电路老化引起火灾的可能。现无证据证明系被告员工将保险丝替换了铜线,且被告使用搅拌机的电源是接在房屋外面的总表上的,现总表没有烧坏,故火灾不是被告造成。

原告委托朋友的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H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东曹家宅三间老平房中的西面一间平房(东面二间老平房由原告出租,三间总占地面积120平方米,每间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每间装有小电表)。被告员工在操作搅拌机时,因搅拌机功率大,为防跳闸影响房客用电,将原告总电表上的保险丝替换成铜线。律师

随后,上述三间房屋的中间房屋上方先起火燃烧引起火灾(起火面积约30平方米,另屋内的家具等生活用品受损)。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48号房屋南墙上部屋顶处;该起火灾可排除物品自燃、遗留火种、使用明火、外来火种及气候因素引发火种的可能;无法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种的可能。被告对修复费按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无异议。

被告员工擅自将电路保险装置上的保险丝换成铜线,以致被告使用搅拌机(超负载电流)或其他电路发生故障时,保险装置失灵不能切断电源,从而引起火灾。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系受损房屋的所有人,对被告在现场施工情况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原告未能及时阻止被告使用搅拌机,又未提供相匹配的电源,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双方对修复费无异议,鉴于原告受损房屋较陈旧,修复费应酌情减少。原告主张的家电等费用,相关证据无法确定实际数额,酌定。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J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D所有的H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东曹家宅东面二间平房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的,由被告上海J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D修复费25,000元;二、被告上海J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D物品损失费1,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沪0115民初8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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