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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砸坏围墙,派出所修复后能否再索赔

恢复原状纠纷一案,S、Q系夫妻关系,与B系邻里关系。双方因围墙之事产生纠纷,B将S、Q家东墙窗户(后墙)砸坏,并导致液化气灶受损,同时毁坏了S、Q家拥有的南北走向的围墙。律师

经新河派出所调解,双方在《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达成了B认错、张士相一方不再追究B行为责任和经济损失等内容的协议。B又将S、Q修好的围墙毁坏。

新河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派出所出资请泥水匠建造了系争围墙,同时对系争毁坏的窗户予以封堵。

事后S、Q对该处理不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B因故意损害S、Q家厨房窗户恢复原样所需的赔偿款暂计500元,B付款后配合S、Q自行修复原样;2B限期拆除S、Q家厨房外墙体新建的砖墙,并根据历史状态恢复原样。

S、Q将赔偿款500元诉请变更为200元。本案中,对于S、Q要求B赔偿200元的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已达成过协议,S、Q表示不再追究B经济责任,这是S、Q的真实意思表示,显然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所以S、Q要求B赔偿200元经济损失,难以支持。律师

S、Q要求拆除系争填堵窗户实墙体以及系争围墙,恢复原状,由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到封堵系争窗户及建造系争围墙作业完成过程中,讼争双方均在场且没有提出异议,该行为应视为双方默认的行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所以S、Q要求B恢复原状之诉请,依据不足。

S、Q认为协议是之前签订的,200元损失是因李彬以后的破坏行为所致;围墙、窗户,应依据房屋产权证而不是口头指证;自己均系九旬老人当时虽在场,但坚决不同意封堵围墙作业等的操作,且向公安局递交了书面委托书;南北向围墙系派出所超出职职范围而派人搭建,且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判令按房产证位置恢复南北向围墙,拆除被封堵的厨房窗户及厨房窗外新搭建的东西向围墙。律师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对S、Q要求B赔偿将新河镇民主街XXX号XXX室因损毁厨房窗户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00元及要求B配合S、Q自行修复窗户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对S、Q要求B拆除新河镇民主街XXX号XXX室-124号3室之间,S、Q厨房外新建的砖墙并恢复历史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6)沪0230民初2944号(2016)沪02民终6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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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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