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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坏邻居窗户已赔偿,再要索赔不支持

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张士相、沈雅琴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多次提出希望在原告厨房外和被告房屋之间空隙处新建化粪池和抽油烟机,原告未予答应,在派出所协调过程中被告将原告的木窗和玻璃敲碎,导致液化气灶受损。律师

后经新河派出所调解,派出所帮助被告出资修复了原告的窗户,但该窗户变成了实心砖墙,影响了原告日常通风采光。同时,还在原告外墙,被告准备建化粪池处新建一堵墙体90度的砖墙。

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徐彬因故意损害原告厨房窗户恢复原样所需的赔偿款暂计500元,被告付款后配合原告自行修复原样;2被告限期拆除原告厨房外墙体新建的砖墙,并根据历史状态恢复原样。审理中,原告将赔偿款500元变更为200元。

被告徐彬辩称,其敲坏原告窗户是事实,但历史上该窗户是不存在的,是后来原告未经其允许下开墙建窗户的,所以不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对于系争的围墙,该围墙原来就存在且造在被告土地上,后来该围墙被原告拆掉后,由派出所出资作重新建造处理的,所以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元的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已达成过协议,原告表示不再追究被告经济责任,这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显然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元经济损失,难以支持。

原告要求拆除系争填堵窗户实墙体以及系争围墙,恢复原状,由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到封堵系争窗户及建造系争围墙作业完成过程中,原、被告均在场且没有提出异议,该行为应视为双方默认的行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之诉请,依据不足。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士相、沈雅琴要求被告徐彬赔偿将新河镇民主街因损毁厨房窗户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00元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自行修复窗户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原告张士相、沈雅琴要求被告徐彬拆除新河镇民主街124号3室之间,原告厨房外新建的砖墙并恢复历史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6)沪0230民初2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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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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