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M系H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芦潮路房屋的业主,被告L系同幢楼底楼的业主。被告L的房屋属于商业用房,因开杂货店需要,在装修时对承重墙进行了破坏,在墙体上开了一个门洞。律师
原告等楼上住户发现后,向物业、居委等有关部门反映未果。原告曾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承诺对涉案房屋的承重墙予以修复,后原告申请撤诉。
经原告同意,由被告聘请当地居委、物业推荐的专业施工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修复,修复时,被告要求施工人员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在墙上留了一个宽1.10米的门洞。律师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在承重墙上擅自留门洞,对原告的房屋居住安全还是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故再次诉至法院,诉请如上。告当庭表示只要被告将涉案房屋的门洞砌好,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被告同意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后一个月内将门洞重新砌好。被告已按照约定将涉案房屋的门洞砌好,但原告坚持不愿撤诉,要求法院判决。
原告M诉称,原告系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芦潮路房屋的业主,被告系同幢楼的业主。被告对其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拆掉了承重墙,危及楼上居民安全,致原告住房墙体开裂。原告向居委、物业等多个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到现场查看并劝阻,但被告故意回避。律师
在该案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对原告的相关损失进行了赔偿,并承诺恢复承重墙的原状,故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但原告撤诉后,被告在修复承重墙时,擅自在墙体上留了1.10米宽的门洞。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其位于H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芦潮路房屋恢复原状(修复已破坏的承重墙)。
被告L辩称,被告破坏承重墙是事实,但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双方协商并对原告在内的楼上业主进行了赔偿,因被告的房屋用于开杂货店,当时原告等人同意只要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墙上留一个门洞。被告后来也聘请了原告认可的施工人员对承重墙进行了施工加固。律师
双方在审理中达成了和解,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现被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修复义务,原告的诉请已实现,原告本应撤回起诉,但原告经本院释明仍不愿撤诉,其继续坚持诉讼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016)沪0115民初368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