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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相邻墙壁被推翻,要求重新砌墙

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S与H、M系亲戚,S之弟L原有祖传房屋位于崇明县堡镇解放街房屋,与H居住的房屋毗邻。S之弟L为翻建该系争房屋与H订立协议一份,双方对L建房的高度、墙体等作了约定。律师

崇明县房产管理局批准L落地翻建建筑面积12.8平方米房屋1间,之后L在原址上建造了占地面积12.8平方米房屋1间。S之弟将上述系争房屋产权通过崇明县房地产登记处变更到S名下。S雇用泥工砌造二层墙体,M夫妇在现场阻止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S报警后,110出警到现场对双方纠纷予以了调查。

现S以H、M敲掉其房屋二层平面砌好的墙体为由诉讼至原审法院,要求H、M恢复二层平面已砌墙砖。

S为上述纠纷,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求M妻子黄永雅赔偿人工费、材料费合计2,380元,后自愿撤诉。S在建造二层房屋过程中遭H、M方阻止,双方发生争执。现S要求H、M恢复二层平面已砌墙砖,因S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对S的诉请不予支持。律师

S称,房屋虽未全部完工,但已可以居住,系争房屋二层平面已砌有部分墙体。而被上诉人置S长期在外租房居住的事实不顾,为自己居住舒适和美观,恶意闯入系争房屋,擅自损坏S的财产。

S认为其诉请有法可依。S曾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要求M之妻黄永雅赔偿,虽S自愿撤诉,但该案并非本案纠纷标的,S所有的系争房屋的二层平面原有砖墙没有被敲掉,依然存在。

被上诉人H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可原审判决。被上诉人M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可原审判决。

因被上诉人H否认其曾推过系争房屋的墙体,故本院询问S“起诉H的依据”,对此,S称,“H居住解放街房屋,是实际居住人,与系争房屋5室相邻,H与系争房屋有利害关系,所以怀疑是H推的。M没有推墙,H不在现场。M在场,但有无推墙不清楚,H不在场。”

上诉人在上诉中表示其要求恢复的早就存在的部分墙体;律师

本案中,上诉人S在原审中的诉请为要求H、M恢复S二层平面已砌砖墙,在H否认实施推墙行为后,S表示是案外人黄永雅所推,不能确定M实施推墙行为,对H仅持怀疑态度。对此,S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016)沪0230民初763号(2016)沪02民终4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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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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