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案,S公司系上海市浦东新区1-2层裙房权利人,M系上海市浦东新区302室房屋权利人,裙房与某号楼相邻,楼顶为屋顶绿化。律师
M封闭了自己所有的房屋阳台,并沿该房屋外墙南侧延伸至西侧铺设了水泥通道,浇注水泥区域的屋顶绿化被破坏。
在物业公司发出了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经查,你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将售楼处顶层绿化带部分铲除,安装木板和花坛,违反了业主临时公约,望接到整改通知后5天内恢复原样。”
S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M:1、立即停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裙房屋顶绿化的侵害;2、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某号302室阳台外M铺设的水泥通道,并将上海市浦东新区800、806、812号裙房屋顶绿化恢复原状;3、恢复上海市浦东新区302室阳台的原状。律师
一审判决:一、被告M应停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800、806、812号裙房屋顶绿化的侵害;二、被告M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302室房屋外墙南侧延伸至西侧铺设的水泥通道,并将浇注该水泥区域的屋顶绿化恢复原状;三、驳回原告上海S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律师
M不服,上诉称,裙房屋顶的排水沟无人及时打理,屋顶绿化更是无人管理,为防止裙房楼顶的环境进一步恶化,上诉人才不得不采取整治措施,否则上诉人的居住生活将受到严重侵犯。被上诉人S公司所主张要求上诉人停止侵害的该部分裙房屋顶绿化的设计本身存在问题,并且种植绿化植物应当与上诉人居住房屋的墙面保持法定的距离。本案所涉及的绿化部分系全体业主共有,故本案的诉讼主体应当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而非被上诉人。
S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上诉人M的上诉请求。S公司是裙房的产权人,种植绿化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且被上诉人对绿化正常管理。上诉人破坏裙房上的绿化是侵权行为。律师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S公司系裙房权利人,其有权对裙房屋顶绿化进行管理与维护。M铺设水泥道及破坏绿化的行为损害被上诉人作为业主的利益,对此,小区所在物业公司向上诉人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恢复原样,但上诉人不为所动。要求停止对裙房屋顶绿化的侵害并恢复原状,合法有据。(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501号(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