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赵家桥3号房屋由H及其家人居住至动拆迁前。H及其家人户口亦在上述房屋内。原告及H至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确认赵家桥3号房屋中属于张金根的遗产由原告一人继承,属于G的遗产由H一人继承。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甲方、被告房屋征收事务所作为实施单位与H、F等均作为乙方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确认赵家桥3号房屋经国家依法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80平方米,双方就房屋补偿达成一致协议。H在补偿协议落款处签名。H向被告作出承诺,赵家桥3号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共计103,137元归原告。今后若发生房屋所有权异议和家庭产权纠纷,H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征收单位无关。
H将赵家桥3号房屋移交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拆房公司签订拆房工程委托合同,故被告将房屋转交拆房公司实施拆除。拆房公司将赵家桥3号房屋屋顶、门窗拆除。次日,原告经过时发现房屋被拆除即报警。
后经民警调解,动拆迁公司暂停拆迁。当晚,原告之子H儿搬入房屋居住,自称为方便居住安装卷帘门花费3,000元。
根据原告提供的滨江森林公园(二期)工程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操作口径,征地房屋补偿范围:高东镇竞赛村部分房屋,批准红线内。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对赵家桥3号房屋屋顶、门窗等实施了拆除行为及拆除行为是否要对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及《拆房工程委托合同》的约定,被告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委托实施对包括赵家桥3号房屋在内的滨江森林公园二期(高东段)防护绿地旧房拆除项目,同时由拆房公司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的委托,具体实施房屋拆除工作。被告与拆房公司是两家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家桥3号房屋屋顶、门窗是由被告具体实施拆除。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可以认定被告对赵家桥3号房屋屋顶、门窗等实施了拆除,被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认定赵家桥3号房屋的被补偿人和被安置人,且在与该处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G的继承人H依法订立房屋补偿协议,H同意并交付房屋后,对房屋实施拆除,并无不当。律师
原告认为被告拆除行为侵犯原告权利,依据不足,据此原告基于被告构成侵权提出的全部诉请,均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基于继承法律关系依法可享有的权利,原告可另行主张。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科能的诉讼请求。(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1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