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被告是同胞兄弟且系邻居。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李雪村北窑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名下。该宅基地上,瓦平房二间由原告出资翻建,副舍一间由被告出资建造。另在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被告出资建造了围墙。律师
原告L兄诉称,上世纪80年代初至今,原告一直在外地做裁缝。期间偶尔回老家时发现,被告擅自在原告的宅基地上建房、建围墙。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故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建造在原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
L辩称,原告之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与前妻离婚时,系争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归前妻所有。后由原、被告父母出资买下,并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原房屋年久失修后,原告重新翻建了瓦平房二间。被告征得父母同意,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副舍一间。系争围墙确由被告出资建造,但事先得到过原告的口头同意,故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利益。律师
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出资建造在原告宅基地上的副舍一间及围墙归原告所有,原告作价补偿被告。但被告要求原告补偿15,000元,而原告仅同意补偿5,000元。经本院释明,原、被告均同意由法院在5,000元至15,000元之间酌定补偿款。
造成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原、被告就被告建造的副舍和围墙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于法不悖。关于补偿款的金额,双方同意由法院在5,000元至15,000元之间酌定,酌定原告补偿被告10,000元。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L出资建造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李雪村北窑12组333号原告L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副舍一间及围墙归原告L兄所有;二、原告L兄一次性给付L副舍及围墙补偿款10,000元;上述两项财产分割及钱款给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4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