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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阳台渗漏系改建下水管所致,被判恢复

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系同事,亦是上下楼的邻居。原告发现北阳台渗水,认为系楼上被告北阳台下水渗漏所致。被告对其北阳台渗水部位重新做了防水等处理。被告对原告房屋的受损部位也进行了修复。

原告发现下水渗漏的状况仍存在。后原、被告所在地物业公司及居委会进行协调,物业公司认为是在装修房屋时,擅自改掉了地漏公共总管道位置而导致渗水,然被告没有按照物业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律师

委托了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讼房屋的渗漏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以情况调查的形式出具了综述分析意见:1改动北阳台废水管道、暗埋排水管道,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5.2.1条: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以检查管道及接口是否渗漏),及第5.3.4条: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污水管道相连接之规定。北阳台/北卧顶板存在涂饰起皮、脱落等损坏。

原告认同该鉴定意见,被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报告并没有说明原告的房屋渗水是被告改动原有管道所致,故要求鉴定人到庭述明鉴定情况,同时提出涉讼房屋所在地区气候潮湿,是造成了涉讼房屋渗漏的原因。律师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原告受损房屋需修复的范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北阳台排水改造造成渗漏损坏的范围包括北阳台地漏雨水管、屋面雨水管周边顶板涂饰,及次卧顶板涂饰。修复方案为:按原设计要求恢复北阳台废水管;检查/修复北阳台楼面及其穿楼面雨水管、废水管、地漏防水,确保不发生渗漏。铲除受北阳台渗漏影响的顶板面层,待干燥后,重做面层并涂刷涂料两度,对北阳台顶板满刷涂料一度。铲除次卧临近北阳台处顶板起皮的涂饰,涂刷涂料两度。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对原告受损房屋修复费用予以评估,修复工程造价为1,242元。

原、被告原系同一大学工作的同事,又系上下楼的邻居,委托第三方对原告房屋渗漏原因作出鉴定意见后,然被告仍坚持不愿对擅自改道进行恢复原状,且在赔偿原告损失应承担的金额上(被告在不愿恢复原状的前提下,同意给付原告600元)亦不尽合理。律师

以第三方鉴定意见为依据,确认应由被告将擅自改道恢复原状,以消除原告房屋的渗漏隐患,并由被告赔偿原告修复费用1,242元。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元及其他费用350元之诉请,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S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古棕路房屋中改动的北阳台废水管道、暗埋排水管道恢复到该房屋的原设计状态,如被告S不作为的,原告C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由他人替代被告S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棕路房屋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S负担;二、被告S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C上海市浦东新区古棕路房屋修复费用1,242元;三、驳回原告C要求被告S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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