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L诉称,购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观海路房屋,该房屋所在楼层为最高的16层。其之所以购买顶层房屋,系因该楼盘房屋顶上的阁楼归第16层房屋的业主所有,即原告购买了屋,则该房屋顶上的阁楼面积归原告所有。律师
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观海路房屋的业主,两房屋相邻,原告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被告侵占了本属原告房屋顶上的部分阁楼面积(约5平方米),并且被告将其阁楼与原告阁楼之间的墙壁打通,然后又在侵占的阁楼部分与原告剩余的阁楼部分之间砌墙。因与被告就阁楼权属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原告房屋上面的阁楼面积并恢复原状。律师
被告P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其不存在侵占原告阁楼面积的情况,目前双方房屋顶上的阁楼分隔墙是开发商所砌,墙上的施工洞也是开发商预留的,开发商在卖房时也口头对其说买顶楼送阁楼,故目前其所占有使用的阁楼面积应归其所有。其装修阁楼的时候没有动过阁楼的房型。双方的阁楼均是从各自的房屋里面搭建楼梯上去。另外双方为此事曾找开发商和物业协调过,开发商表态其目前多占用的5平方米阁楼面积系其所有。
原告与房地产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6.9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67.46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为19.47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2.9米,房屋总价为1,158,095元。
向房地产公司调取系争阁楼的施工设计图,并至阁楼现场查看,未发现系争阁楼分隔墙现有的方位存在与施工设计图不一致情况。律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妨害物权或占有的行为,物权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1602室房屋顶上阁楼的相关产权证书,原告与上海鹏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亦未涉及1602室房屋顶上的阁楼权属,就在案证据原告无法证明其为阁楼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其次,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擅自改动系争阁楼分隔墙位置的行为。(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3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