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上海市复兴中路二层亭子间(使用面积11平方米)、扶梯阁楼(使用面积2.9平方米)系原告承租的公有房屋,晒台和底层灶间(走破)系公用部位。房屋所在地块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该地块经审核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卢湾区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房屋拆迁人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原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安佳房地产动拆迁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委托被告对批准的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实施动拆迁的补偿安置工作。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因与原告A在房屋拆迁中协议不成,向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裁决。律师
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A户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复兴中路,迁入H松江区明中路建筑面积89.06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基地供应价为805102.4元)现房内。二、被申请人A支付申请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房屋调换差价款7867.72元。三、申请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支付被申请人A户面积奖励费10705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四、申请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支付被申请人A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被申请人户的搬迁日期支付相应的奖励费。
原告称原告在系争房屋二楼设置的办公室铁门被撬,原告使用的晒台公用部位及搭建的洗浴设施被拆除,导致系争房屋门牌遗失、底楼外部水斗损坏,二楼大门门锁损坏,二楼大门上爱婪公司铜字铭牌遗失,二楼墙面、楼梯顶部屋顶发生渗水、漏水,顶楼天窗玻璃损坏,屋脊损坏,房屋南面留有门洞,被告未予修复,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律师
系争房屋系公有居住房屋,原告A系承租人,系争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就原告户拆迁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由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对原告户进行安置。即使原告有权单独向侵权行为人就纳入拆迁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公用部位提出修复请求,原告对于具体的拆房行为系被告所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728号